分類彙整: 地方創生

地方創生條例草案(謝志誠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因應我國總人口減少、高齡、少子化、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以啟動地方經濟活力,解決人口減少問題,促進國內移民及首都圈減壓,達成均衡台灣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

第三條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寬列預算支應或補助直轄市、縣) 政府、鄉鎮、市、區之地方創生事業計畫。或將地方創生相關事項之一部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以達成引進民間活力與企業化經營能力,充分有效運用資源,厚植地方創生於民間之目的。

直轄市、縣 )政府、鄉鎮、市、區應負其責任,擬具地方創生事業計畫,對各該地方創生事項,全力執行。

直轄市、縣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執行本條例相關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二章 優先推動地區及地方創生戰略特區之指定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標準,指定符合該標準之鄉(鎮、市、區)為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

前項之標準及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之指定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之指定應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之修正檢討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有必要行特別措施予以活化之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地方創生戰略特區。

 地方創生戰略特區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章 地方創生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地方創生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

二、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地方創生相關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第七條 中央地方創生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企業人士及具有地方創生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推動地方創生業務,行政院得設中央地方創生會報工作小組,置專職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處理地方創生會報幕僚作業;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八條  轄區內有經指定為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指定為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之鄉(鎮、市)公所得視實際需要,用第五條之規定設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創生會報。其任務及組織得參照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非屬第一項所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之擬訂、修正及應表明事項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報請行政院中央地方創生會報核定,其修正亦同。

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應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必要時,並得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擬訂、修正後,報請行政院中央地方創生會核定前,應舉辦聽證會。 

第一項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相關部會擬訂行動計畫,直轄市、縣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擬訂地方創生事業,推動地方創生之依據:

一、地方創生之基本理念。

二、地方創生之目標。

三、地方創生之願景。

四、地方創生之策略、重要措施與重要措施分工。

五、推動組織、架構與權責分工。

六、地方創生整體計畫、預定執行機關之定位與分工。

七、地方創生事業應表明之事項、提案與審核程序。

前項所定地方創生整體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總目標。

二、計畫期程。

三、相關分析及檢討。

四、計畫內容說明。

五、資源配置。

六、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

第五章 地方創生之推動、預算編列、協調、整合及研考

第十條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依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擬訂地方創生整體計畫之執行機關定位與分工,擬訂所屬部會行動計畫及補助辦法,並寬列預算支應或補助地方創生之推動。

前項補助辦法應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依第一項行動計畫及補助辦法申請補助推動地方創生者、其所需經費,得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實給予補助。並得同意受補助者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

第十一條  地方創生整體計畫及各相關部會之行動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管考,並邀請專家進行期中及期末成果評估,並得視目標達成狀況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據以修正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構適合推動地方創生政策之法規環境。

第十三條 國民應深刻理解我國總人口減少、高齡少子化,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盡力配合各級政府推動之地方創生政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動地方創生,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其意見。

第十五條  政府應提供優惠措施引導企業投入地方創生事業計畫。

第十六條 推動地方創生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機關)或個人,得由行政院予以獎勵。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或發給獎狀、獎牌為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地方創生發展條例草案(黃銘傑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各級地方政府藉由創新思維活用及整合其地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地方特有資源及人才等地區發展要素,營造適合人民得以安居樂業、企業得以穩定發展,進而創造就業機會、鼓勵企業進駐、人民移住之友善社會及環境,於縮減日益惡化的城鄉差距、減緩人口老化及分布不均的同時,提升各個地方住民之幸福感,朝向多元、富足、均衡而永續發展之社會目標邁進,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級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

二、第二級地方政府:指鄉、鎮、縣轄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及直轄市之區。

三、地方創生計畫:指以第二級地方政府之行政區為單位,為實現其區域內之地方創生目標,由其地方政府本身或與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共同提出之地方創新、創生發展計畫;二以上鄰近之第二級地方政府,得共同或與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共同提出地方創生計畫。

四、地方創生特區:指因該地區之人口老化、外移、就業數(率)低落、事業活動蕭條及其他情事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要件,致有迫切且緊急推動地方創生之必要,而由主管機關逕行指定之第二級地方政府行政區;地方創生特區得包含二以上鄰近之地方政府所轄之行政區。

五、地方創生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中小企業,為規劃或協助推動地方創生計畫而新設或既存之企業,經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單位核定其事業活動確實有利於地方創生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執行者。

六、地方創生團體:指其設立目的係為推廣地方創生理念、協助各級政府落實地方創生目標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團體。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機構或委託地方創生團體辦理本條例規定之事務。

中央二級機關應設置地方創生專責單位或人員,統籌機關內外地方創生事務之辦理及聯繫事宜。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各級政府部門應本諸下列基本理念,推動、辦理地方創生事務,以創造地區、住民及就業三者之良性互動及循環:

一、因應各該地區地理、人文特色及現階段發展、所處狀況,營造得以發揮該地區特有魅力之未來發展環境,令其地區住民得以因而享受多元、特色之生活環境。

二、配合前款生活環境之營造,建置、整備得以滿足其需求之企業於其事業活動推展過程中所需之產業、經濟發展設施及措施。

三、創造誘因以鼓勵符合地方創生需求之企業的新創或既有企業的存續及發展,藉以創出更多就業機會,吸引都市人口的流入,縮減城鄉差距、平衡區域發展。

四、因應人口老化、少子化及人才流動國際化的進展,擬定及行得以吸引外國人才協助我國地方創生發展之策略及措施。

五、營造因地方創生之推動而流入之地區居民願意永久居住、落地生根之生活、育兒、教育、休閒、安養等基礎環境及設施。

六、尊重原有地區住民對於當地傳統文化、古蹟、生態環境保存之意願與需求。

七、檢討阻礙或不適宜地方創生需求之法規,並即時予以修正。

八、善用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等民間企業及團體,規劃、協助地方創生事務之推動。

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考量人口老化程度、人口分布狀況、地區產業發展情形及其他情事,每四年訂定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

第一期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提出。

主管機關於擬定各期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時,應參酌各級地方政府、地方創生團體、地方創生企業之意見,並經地方創生全國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之地方創生全國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第六條  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地方人口老化、人口分布情形、城鄉差距、就業狀況及經濟發展不均之現況與檢討。

二、國家地方創生發展之總目標、施政方針、推動策略、資源投入及預算編列之規劃。

三、中央政府各部門配合地方創生發展及推動,應有之施政方針理念、策略及規劃。

四、各級地方政府配合地方創生發展及推動,應有之施政方針理念、策略及規劃。

五、其他有關地方創生發展及推動之事項。

第七條  第一級地方政府得就其所轄區域,每四年擬定地方創生綜合發展計畫後,送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之地方創生綜合發展計畫,應參酌前條之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擬定之。

第二級地方政府於擬定地方創生計畫時,應參酌第一項之地方創生綜合發展計畫。

主管機關於審核地方創生計畫時,應參酌第一項之地方創生綜合發展計畫。

第一級地方政府及執行地方創生計畫之第二級地方政府,應設置地方創生專責單位或人員,統籌機關內外地方創生事務之辦理及聯繫事宜。

第八條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第二章  地方創生計畫

第九條  第二級地方政府得單獨或與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共同擬定地方創生計畫,經第一級地方政府機關表示意見後,送主管機關審核。

地方創生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地方人口結構、就業狀況、經濟發展現況、特定自然景觀、人文環境、地方特色、地方特有資源及其他涉及地方區域發展事項之說明及檢討。

二、為解決地方發展困境、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等,應推動之地方創生方案之策略、內容及時程規劃。

三、前項地方創生方案與第一項地方發展現況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四、地方創生方案推動整體所需經費、請求中央及第一級地方政府補助之經費、第二級地方政府為此之預算編列、地方創生企業及地方創生團體之配合款。

五、與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之合作約定或契約內容。

六、地方創生方案推動、實施過程中,對於原有傳統文化、古蹟、生態環境可能造成之衝擊及其因應措施。

七、地方創生方案預期達成之效益及其衡量基準。

八、地方創生方案推動、實施過程中,可能抵觸之法規條文或因該等法規條文存在,導致地方創生方案將無法有效推動、落實者,該等法規條文之適用分析、排除適用之範圍及必要性。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地方創生計畫之申請、審查項目、審查基準、變更、延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就前條地方創生計畫之申請、第十二條之計畫變更申請及第十三條之計畫延展申請,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議之成員,應至少包含地方創生計畫執行時所涉及之第一級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相關部門代表、相關產業之學界及業界代表、地方創生團體代表。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會議成員應予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地方創生計畫申請案件後六月內,做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其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或闡明其他必要事項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或事項闡明後之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核准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地方創生計畫內容、實施時程。

二、調整或變更中央及第一級地方政府經費補助之數額、地方創生企業或地方創生團體配合款之數額。

三、限定得參與地方創生計畫實施者之資格。

四、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第十二條  依前條規定核准之地方創生計畫,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地方創生計畫變更之申請,應於受理申請後六十日內,做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其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申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現行計畫實施之進度及狀況。

二、依照現行計畫繼續執行將會遭遇之困難及問題點。

三、對應前款可能之解決方案。

四、計畫變更之具體內容。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規定用之。

第十三條  地方創生計畫之實施,有延展其實施期間之必要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計畫實施時程之延展。

前項申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現行計畫實施之進度及狀況。

二、計畫延展之必要性及期間。

三、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地方創生計畫實施期間延展之申請,應於受理申請後九十日內,做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其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規定用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地方創生計畫之申請時,確認依據第九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之記載及分析,確有必要於地方創生計畫實施過程中,排除該等法規之適用者,應於核准地方創生計畫後六十日內,會同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以修正本條例之方式,向行政院提出法規修正案、排除該等法規適用於依本條例核准之地方創生計畫之實施及其相關行為。

第十五條  特定地區因其人口老化、外移等情事嚴重,致其地方發展嚴重落後而有迫切推動地方創生之必要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指定該地區為地方創生特區,於諮詢相關地方政府及中央部會之意見後,依職權擬定該地區之地方創生計畫,其計畫推行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預算支應之。

    地方創生特區之認定標準及程序、其地方創生計畫之擬定、變更及延展等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不適用於依第一項擬定之計畫。

依第一項擬定之地方創生計畫,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會同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地方創生專屬網頁,並將依第十一條規定核准、依前條規定擬定之地方創生計畫,於計畫實施期間中,將其地方創生計畫內容、實施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該網頁。

地方創生計畫經核准變更或延展者,亦同。

第三章  地方創生基金

第十七條 為確保地方創生事務之持續推動,以確實、有效實現地方創生之基本理念及目標,行政院應設置地方創生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地方創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方創生計畫執行之補助及其審查、執行績效考核等事項之辦理。

二、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擬定所需各項調查、統計等之辦理。

三、第七條第一項之地方創生綜合發展計畫之擬定所需各項調查、統計等之辦理。

四、地方創生相關研究之辦理。。

五、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等之獎勵與補助。

六、地方創生國際交流、合作之推動。

七、地方創生事務及其推展之教育、廣宣及訓練等之辦理。

八、其他為促進地方創生事務發展及推動之必要支出。

第十九條  除前條規定外,地方創生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之規劃及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且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其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章  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及地方創生教育

第二十條  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中小企業,得向執行地方創生計畫之第二級地方政府申請,以其事業活動有利於地方創生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執行,而核定為地方創生企業。

地方創生企業於其事業活動推展、業務經營過程中,得使用地方創生企業之名稱。

第一項地方創生企業之核定標準、要件、程序、期間、核定之終止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第一項核定或經依前項辦法終止其核定後,使用地方創生企業之名稱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停止使用該名稱;未依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後發生再有使用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以專門投資地方創生企業為目的之創業投資事業的設立。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資金規模、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為開拓地方創生企業於展開其事業活動時所需資金來源,並促進全體國民對於地方創生之理解及認同,主管機關應商同證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地方創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前項平台之設立、募集及發行程序、募資金額上限、投資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創生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且置有地方創生相關專業人員執行地方創生事務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評定為優良地方創生團體。

優良地方創生團體之評定程序、要件、資格、評定存續期間、優良評定之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第一項評定或依前項辦法規定終止其評定後,使用優良地方創生團體之名稱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停止使用該名稱;未依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後發生再使用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團體之主管機關解任其代表人或廢止其許可。

第二十四條  優良地方創生團體得受主管機關或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單位之委託,辦理本條例規定事務或地方創生計畫之執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前項委託事務之範圍、程序、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協商教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於大專院校內,開設生地方創生課程,並鼓勵地方創生之實地實習,以促進對地方創生理念之理解,提高對地方創生之認同。

    前項課程及實習之實施,得與優良地方創生團體合作辦理,其合作辦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教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院校,與其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合作,規劃、推動地方創生事務、執行地方創生計畫。

教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選拔地方創生推動績優大專院校,給予獎勵。

前項之選拔、獎勵辦法,由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租稅及金融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地方創生企業於地方創生計畫執行期間中,得將經該管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  地方創生企業於地方創生計畫執行期間中,最高得減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創生特區之地方創生企業,於地方創生計畫執行期間中,最高得減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五十。

前二項減徵之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減徵比例、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地方創生企業設立或其後之增資所取得之該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其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期間達二年以上者,得於地方創生計畫執行期間中,以其取得該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於以後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之地方創生企業為地方創生特區中之地方創生企業者,得扣減之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該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四十限度內。

前二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個人或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地方創生計畫執行期間中,因贈與或繼承而取得地方創生企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並同時滿足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以十年為最大期限申請延期繳納該股份或出資額之贈與稅或遺產稅:

一、緩繳期間內持續擔任企業之代表人。

二、緩繳期間內維持其企業雇用人數不低於受贈或繼承前企業雇用人數百分之七十。

三、緩繳期間內繼續持有該股份或出資額。

有下列情形之者,得免除其應繳稅額:

一、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延期繳納期間內死亡者。

二、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或特別清算程序者。

三、繼承人或受贈人將其股份或出資額全數贈與給第三人,該第三人符合前項得申請延期繳納稅額之資格者。

前二項延期繳納或免繳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期間、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分期方式、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地方創生計畫執行期間中,供地方創生企業之事業活動或業務經營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第一級地方政府擬定,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地方創生基金者,其價款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執行地方創生計畫之第二級政府者,其價款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二項抵減之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抵減額度與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協同金融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鼓勵地方金融機構參與地方創生計畫之規劃及執行,開辦地方創生企業專案融資,發揮經濟與金融二者的良性互動及循環。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開辦地方創生企業信用保證專案,協助地方創生企業順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促進地方創生計畫之有效執行及落實。

第六章  地方創生計畫之執行、終止、停止補助及報告

第三十五條  地方創生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

一、計畫執行逾越或偏離主管機關核准之內容。

二、計畫執行已對或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三、計畫執行已預期難能達成原訂計畫目標。

四、計畫執行有危害地區住民之生命、健康、財產之虞。

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單位未於前項期限內採取改善措施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或終止該計畫之核准。

主管機關依前項停止補助或終止計畫之核准時,應將其決定日期、主旨及原因,公告於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網頁。

第三十六條  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九十日內,提出計畫執行報告檢送主管機關。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目標之說明。

二、計畫執行過程。

三、計畫執行成效。

四、計畫未能達成預定目標或預期效益時之檢討及未來改進措施及展望。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報告,公告於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網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經依第十四條程序而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之本條例修正案,經第一讀會後,應付二讀,不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前條通過之法律修正案,於地方創生計畫執行結束後,確認其施行具有社會妥當性及合理性且未對公共利益造成不當影響,而認有必要全國各地一體適用者,主管機關應協調法規主管機關提出直接修正該法規之法律修正案。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地方人口結構的質量變化

創生不能只靠「常識性」的臆測。了解地方人口的結構質量變化,更有助於找到合適的策略路徑。

為了進一步掌握台灣各鄉鎮市區的人口狀況,我們將每個鄉鎮市區2007年和2018年的人口進行統計比對,並依據其變化狀況繪製分佈圖。

如果把女性育齡人口增減比率、人口增減比率、老化指數三個指標疊加再一起,可以顯現出地方人口增減和社會活力的狀況,進而界定出哪些鄉鎮後續可能面臨人口活力降低而產生發展危機。

透過疊圖與比較,顯現出不少被忽略的重點地區。例如嘉義縣的六腳鄉與溪口鄉,總人口和女性育齡人口都明顯流失、而老化指數也相當高(大於300%),卻未被列入優先推動地區。其他如雲林縣的東勢鄉、褒忠鄉、元長鄉、大埤鄉,苗栗縣的西湖鄉、通霄鎮、三義鄉、頭屋鄉,新竹縣的關西鎮、新北市的雙溪區、台南市的龍崎區、白河區等,都是在原先界定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時被遺落在名單之外。

在現行政策模式中,未能針對「優先推動地區」提出優先協助的措施,是政策上一大可惜之處。如果能針對這些地方所面對的共通問題,進一步優先協助構思適合該地方的因應之道,是有可能因此開創出幾種可能的創生模式,引導其他地方積極跟進。

面對人口減少時代的挑戰:日本笠間市的地方創生經驗(交流會紀錄)

面對人口減少時代的挑戰:日本笠間市的地方創生經驗

山口伸樹市長 交流會分享簡報
【下載】面對人口減少的挑戰PDF檔~翻譯版
【下載】面對人口減少的挑戰PDF檔~日文版

  • 緣起

為了解日本推動地方創生經驗,立法院蔡培慧立法委員辦公室、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社團法人台灣城鄉發展學會等單位,共同組團於2018年9月前往日本拜會內閣府創生推動本部和茨城縣、笠間市等案例,掌握日本地方創生政策的架構和實際推動情形。期間受到笠間市的熱情款待,並深為其推動經驗所啟發。

為使國內關心地方創生的夥伴能更深入了解笠間經驗,上述單位共同與笠間市台灣辦事處合作,邀請笠間市長前來台灣,親身分享其推動笠間地方創生的內容與經驗,期能為國內後續推動地方創生,帶來實質的交流助益。

本次交流由立法院蔡培慧立法委員辦公室主籌,並蒙埔里鎮公所、暨南大學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社團法人台灣城鄉發展學會等諸多單位的共同協助,舉辦南投與台北兩場座談交流會。

  • 演講大綱

笠間市位於日本茨城縣中央,主要產業以傳統製造業及農業為主,當地特產栗子種植面積為全國首位,每年舉辦的笠間燒陶器盛典「笠間的陶炎祭」更是重要盛事。不過,西元2000年後人口減少的趨勢也轉趨明顯。

山口伸樹市長此行將分享笠間市面對人口穩定、產業活化等攸關地方未來的課題,笠間市政府如何透過地方創生綜合策略的提擬及執行,找到自己的特色及優點;以及在實際推動上,市政府公務員如何主動出擊,搭建創業及移居者更友善的工作及生活支持系統,讓多元的人才能留在笠間,帶動地方發展。歡迎大家一起來認識「笠間風格」,以及地方政府的靈活思維及創新作法!

記錄人:立法院蔡培慧立法委員辦公室 蘇之涵秘書、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 柯雅之專案研究員

  • 簡報內容概要紀錄
  1. 地方創生發展的背景說明。
  2. 地域協力隊成員背景介紹、創業支持方式。
  3. 笠間栗子產業,概況、補助、發展方向等,建立國內栗子等同於笠間的品牌辨識度。
  4. 積極發展公所對國外的直航與觀光連結,例如高爾夫、花季等特色。
  5. 人口減少會讓事業無人繼承,初步統計有四成的小型事業(含農業)沒有人能接。公所透過說明會推廣,媒合年輕人與農家,實習兩年後取得繼承的認同。但難度非常高。
  6. 公所積極跟高中生宣導,媒合企業,鼓勵年輕人返鄉工作。
  7. 集結醫療、福利、保險、預防風險四個核心概念,成立地區醫療綜合服務中心:讓高齡長者願意留在地方安居。與鄰近大醫院、小診所連結,整合各種資訊,包括懷孕婦女的資訊、育兒津貼、病童的資源與活動等。但現實情況是人口還是無法提升,因為整體因應國家少子化的政策晚10年,且結婚率低。
  8. 資訊整合運用為雲端的介護健診網絡系統,包含醫療、消防系統、行政的資訊連結。
  9. 市內空屋多,公所會付補助金給屋主讓空屋拆除。有些是整修後即可用,公所會補助整修費用。市府成立空屋銀行協助媒合,媒合成功後,後續交給仲介業者做實際操作。六年來有20多件成交率。
  10. 空店舖的執行方式、改造案例說明,支持青年承租空店鋪,改造使用。
  11. Leadership很重要,地區民眾、企業需要一同連結加入。下一步的計畫是未來還要積極組合地方社團組織、更高層級的政府單位、大學、有志之士等的組織。連結公民的力量,加上新科技。並給予適度經濟支持。以及結合海外的連結。
  12. 日本全國有1800多個地方創生的提案要競爭,且提案的手續非常繁雜,還要求成果預估。這是中央和地方立場不同的地方之一。
  13. 雖然已在做地方創生,但魅力還是不夠,因為大型公司的總部還是設在都市圈。地方政府一直要求中央部會可以有些機構移到非都,但仍有難度。

  • 4/17埔里場問答

1.台灣正在實施包租代管政策。笠間的空屋銀行實際如何運作?

答:公所負責整理與篩選空屋和找房屋者的資訊。公所的角色相對中性。媒合成功後,公所、不動產業者會加入一同協商租金。

2.地方創生會形成鄉村的搶人大作戰,市長認為笠間有什麼特質可以留人?

答:地價便宜、醫療福祉充實、離東京近。若企業進駐,最高可提供五億的補助。

3.觀光產業佔全市收入多少比例?醫療福祉佔多少支出?

答:觀光產業的收入比例未掌握,但很多。醫療福祉支出每年都在增加,因此積極招商中,但全國各地都在招商,從之前的地域活化政策就開始。公所很努力不要讓企業流出或關閉,這對地方就業人口、整體經濟會造成大影響。

4.地方創生政策如何建構地方認同?

答:從小學、中學就開始做鄉土教育。公所會針對大二學生做懇談會,說明家鄉的企業資訊、與未來可能發展性。中央政府也有政策提升地方大學的魅力,鼓勵畢業後在地就業。

5.地方創生有考慮外國人的就業和參與嗎?(提問者是馬來西亞人,在台灣念書和就業)。

答:這是有可能的。公所現在有越南、美國人來協助推廣。接下來還會有韓國人到公所工作。笠間市裡現有在台灣住過很久的日本人,在笠間開民宿,接待很多台灣人。歡迎你來笠間。

6.市政府的財政應該很健全?稅收狀況?

答:現有有地方創生的預算。公所每年都會仔細檢視所有計畫的預算,評估每一案的狀態,並重新調整。若執行狀況真的不好,就必須取捨。我可以保證,我們的財政非常健全。

7.國發會的地方創生政策跟日本的方向幾乎一樣,市長對台灣有提醒之處?接下來怎麼做?

答:很多時候中央和地方的想法不同,甚至會有法規與執行的阻礙。無論法規如何制定或推動,首先應集結人民想法。此外,我們成立海外辦公室,讓公務人員們有期待,也看見可以對外發展的可能。

8.政策實施都沒問題,但如何長期維護市容和整齊清潔?

答:維持市容是基本課題,在日本也不容易。有一點點成果就要讓人民有感。市容、產業、更新三者是連帶的,要一起思考。但我認為不能完全依靠公務單位,民眾也要有自立心。

9.地域協力隊執行至今,留下多少人?

答:2013年起,人的流動來來去去。(詳細變化見簡報與台北場說明)

10.地方有四成面臨廢業(無人繼承而結束經營的小型事業)的問題,簡報有提到水稻和果樹的案例,笠間的傳承和育成機制為何?如何協助農家延續?

答:市府純粹擔任介紹者,沒有任何資源介入。中央對於非農業背景者參與農業有補助金,三年150萬。

11.笠間市有無可能把外國青年當作繼承日本廢業的後備軍?提早讓外國青年學習日文、技術等,有可能跟縣府爭取獎學金?

答:我認為以後會有需求,需求也在轉變更新中,但現行政策還沒有轉得那麼快。另一個障礙是語言問題。

12.市長對食品加工廠的想法與推行狀況?例如酒莊為農業加值、帶來觀光。

答:以栗子為例,笠間以前不加工直接出貨,單價低。後來引進加工,先把栗子做成蛋糕可用的原料,就可以提高收入。東京銀座現在也有跟笠間契作栗子的咖啡店,以好品質的栗子做為招牌。

13.國姓很需要地方創生,但財源不足。如何讓鄉民都意識到地方創生的重要?鄉民、企業的參與度很低。預算不足的情況下如何自救?笠間的財政會排擠到其他項目嗎?

答:在地方辦說明會參加率很低,在日本一樣。重點是一定要抓住來的人、想做的人,而且要讓成功的例子被看見。笠間因人口少,預算不可能多,所以每年都要很認真檢視計畫與預算。因效率低而廢止計畫,一定會造成居民反對,所以需要很多公聽會、說明會,仔細且謹慎地說明。

14.聽說很多日本人認為地方創生是公務員可以大展身手的時代,北野課長的心情如何?請給今天在場的公所成員們一些鼓勵。

答:我是土生土長的人,我們會集結對地方認同感強的人,因為大家對地方消滅論很有感。為了因應這個威脅,leadership的特質很重要,像市長這樣的帶領者。我的角色是用數字讓市長的想法被同事、地方理解。

15.外地人到笠間有支持與補助,但在地人或在地人返鄉有什麼支持?

答:協力隊支持的對象一定是外部人員。在地人有空店舖補助、陶瓷產業駐地創作也有補助。很多補助在此就不一一說明。

 

  •  4/18台北場問答

1.中央政府推地方創生,國會內部的支持情形?

答:安倍政府在六年前提出地方創生,六年來中央一直向地方要求提出成果,但很多事需要長期才能看得出成效,目前有一半有成功就已經不錯了。

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互動中,由於地方創生相關的法令類別範疇很多、執行程序很繁瑣,有時會與實際問題對應不上,雖然安倍政府已經做了很多法令修改,但地方政府仍會覺得推動上有困難。

2.是否大家都感受到強烈的人口危機?

答:不只行政單位在推動,對於人口減少的危機感人民也是有感的,覺得身邊的小孩減少,但實際怎麼做人民不了解,所以行政單位、地方政府要結合企業和人民,讓他們了解在這樣的危機感中要如何一起參與推動。

 3.協力隊進駐的期間,適用幾年? 如何提案?

答:協力隊的招募由縣政府執行,針對不同主題(農業資源、空屋…),在全國發布訊息請大家參加。各地方政府也都在做,但主題有些不同,真的能招到人也是非常困難。

以地方創生案來招募協力隊,笠間市六年來有10個人加入。目前4人正在做,之前的6位中,3人三年期滿後已回鄉、其中1人一年就走了,有2個三年屆滿後有留下來創業(其中一位女生開了咖啡廳,但最近結婚又搬走了)。

 4.協力隊的成效長怎樣? 如何評估?

答:三年內的作為,評估很困難,只有定期叫他做報告,看那些不夠的資源政府再提供。比較困難的是招募面試時,看這個人能否勞心勞力為我們做事,常常也會不如預期。

5.哪個案例市長認為已經成功、很容易可以複製?

答:栗子的販賣通路擴大、產地擴大,這算是成功,但這需要長期才能看到成果。台灣事務所的成立也算成功。

認為可以複製的部分,在日本政府提的架構中,「地方協力隊」蠻成功的,可以讓集中在都市的年輕人目光開始看到鄉鎮、願意讓他們參與這些活動,全國各地都看到可行性。

6.地方創生除了人口外,也要活化經濟,這樣的政策對於較為弱勢的家庭是否有影響? 是否有對於貧窮相關的社福措施?

答:今天講題是地方創生,所以比較沒提到這部分。貧窮這幾年也是日本政府面臨的大問題。本市中,低所得的弱勢團體與家庭,有各種補助與津貼,周末請老師補課、加強教育等等;育兒津貼也有針對這些民眾。希望對所有家庭都有一定厚度的資源補助/生活機能、使之均等。

7.地方居民的共識,實際執行中會面臨問題,例如二代和長輩溝通的問題、新舊住民的想法不同,會用什麼方法凝聚共識? 例如產業行銷活動,地方已經人手不足,參與意願不高,要怎麼號召?

答:日本也會遇到這些問題,有關心沒關心的人差很多、非常明顯。辦活動盡量先抓那個「頭頭」,用黏著性很高的方式先跟他溝通,找一些成功的實例跟他們說明。有時候舉辦市民說明會只來三四個人。但每個地區也都會有非常有想法與意願的人參加,對於這些人要好好抓住,用力說明、提供協助,一定會有成果。

8.地方創生是以地方區域為基礎來再造,笠間市用栗子、醫療為優勢;而像三島市用「水大將、螢火蟲及梅花藻」三個東西來做親水復育。這些市跟市之間會不會串聯,讓點串成線再串成面?

答:鄉鎮市的行政團體,各自都有地方創生推案,若是做類似的推案可能會交流、合作。比較多是和周邊城市(因為條件相似)一起推動。

這次來埔里也談得很開心,魚池紅茶可能可以和笠間燒合作茶罐,已經拿樣品回去要試做看看。

9.笠間燒的特色,怎麼維持人潮不斷前來? 地方如何培養陶藝人才? 台灣也是陶瓷重鎮,但好像沒有像日本這麼熱絡有活力。

答:笠間燒的祭典叫做「陶炎季」,不只是店家賣東西,創作者也會和客戶互動,說明如何做窯場、製作心情是怎樣等等,互動很多,這是這個活動的特色,讓買方也可以和創作者深入交流。另一個重點是,笠間燒不是可以機械大量製作的,而是創作者一個一個燒出來的,所以作品有很多故事、很多作家的想法。

補充:笠間陶藝學校:有大師駐點、經過選拔進入可以免費參與學習;除此之外也有非常多實用、日常用的陶藝用具,也有貓狗用的質感食器等等,這樣的機制與環境讓陶藝人才可以生生不息地延續。

10.剛提到笠間市整合10公頃廢耕農地,是由市政府整合嗎? 整合後如何再引入人力種植提高產量?

答:農家也希望配合生產擴大,但整備管理人就不足,我們請協力隊成員進入幫忙找人,因為需要技術和意願,所以找一定年齡的農民去打工。但面積越擴大,確實人才問題就會越嚴重。

11.長照跟醫療在台灣蠻斷裂的,笠間的雲端系統是怎麼整合建置的? 市府角色為何、如何和其他單位聯繫?

答:雲端系統是在5-6年前,政府有個示範案例,我們引進。招募很多當地的長照醫療單位加入,一開始其實也沒什麼人參與,後來是因為大家看到資訊共享的好處,所以陸續加入,所以要在資訊共享這方面的優勢上多加說服他們。本來這個計畫應該也要包含附近其他鄉鎮的機構、不只笠間,例如有人住在笠間市,但他可能會用到別的縣市的醫療資源,所以整合起來優勢會更強,

12.台灣照護人才缺乏,可以如何培育?

答:照護工作很多都是依賴女性,現在人手也很不足。現在的法令中,只有長照領域有開放可以引進外國人才,因為我們有些4月開始的新制度,很多地方積極考慮進用外國人。但規定很嚴格、麻煩,所以希望制度更寬鬆,如果辦得好的話,外國人可以很快引進。基本上照護員、幼教保育員是屬於中央的制度,國家會積極推動。因為目前人才是極限了,招募外國人應該會很積極。

13.教育機關也是地方創生中重要角色,大學作為地方創生的角色,可以擔負什麼責任?

答:笠間市沒有大學,但隔壁鄉鎮有三所大學。不管茨城縣或是笠間市,學生到外地讀書,四年內很少回來,不到三成回鄉,大約七成留在東京,地方上的年輕人流失。笠間市政府希望「因為想做外面工作想做而出去」的這種人不要超過五成,以此為目標,目前也都有在做U-turn、I-turn的宣傳。目前有個方式,希望高中生多多了解在地的魅力,讓他們了解此地有許多優良企業。國家、學校都一直在做「在地化大學」的魅力提升與宣導。

日本大學升學率大約五成,大學資源(例如智庫、教授等)都對地方創生有很大幫助,笠間有和隔壁縣市的大學合作。本市較著重在中小學鄉土教育,對當地歷史文化多著墨。希望在地學生都有在地意識,不管出去幾年,最後都想回來。

14.台灣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對於地方創生觀念可能不太一致,發展出來的戰略和概念有落差,如何因應?

答:中央跟地方的對立不管到哪都一樣,我們市政府是直接服務當地人民的單位,這種地方創生推案讓中央政府更會聆聽地方政府意見。日本算是中央集權的國家,權限大多都在中央,因為這次計畫使得一些規劃、財務權力下放,不用什麼事都要向上申請才能做。

 15.有沒有機會讓台灣學校跟日本學校做產學合作、或是交流? 例如雲科大也有在做陶藝。

答:非常歡迎~ 有任何需求可以告訴我。

16.空屋銀行制度,維運方式是什麼? 資料提供、網站營運,是誰負責? 拉皮改造的選定標準為何? 補助百分比多少?

答:這是市政府想出來的概念,有專職職員負責,空屋狀況都不一樣,如果是拆掉會補助50萬日圓(拆除的市價大約是150萬日圓)。

空屋是屬於個人資產,其實原本沒有由政府補助處理這種概念,但因為全國空屋率太高太高,所以這是不得已才採行的政策。

對於可住空屋,要跟屋主溝通,看他可以修到什麼程度、或是要承租要用的人要修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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